8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8.1 消防供电
8.1.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 I 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 E 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
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晌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 % ,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 3h 以上;
    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井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问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 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 2019 第 11.7.1 条,其中 1~4(黑体字部分)为强条)

8.2 应急照明
8.2.1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地下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 Olx,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1x ,继续工作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 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 ,高度宜安装在距地坪 l. Om 以下处;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或侧边墙面的上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第 11.7.2 条)
8.2.2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1 条)
8.2.3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 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地面 1m 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1 条)
8.2.4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2 条)
8.2.5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8 条)
8.2.6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9 条)

目录导航